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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一下個人不成熟的觀點,僅供大家參考:
依照《勞動法》、《勞動合同法》、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等相關法規(guī),凡是“三工原因”造成的傷病,用人單位應該依法負責。所謂三工是指在工作場所、工作時間、工作原因造成的傷病。但是,法律不僅有嚴肅性、原則性、公正性,也有科學性,靈活性,實用性。什么意思???就是說要甄別具體情況區(qū)別對待。比如說,病人早就患有嚴重的高血壓,可是病人怕體檢查出來單位辭退不用了,所以,就千方百計隱瞞病情,逃避體檢,或者串通醫(yī)生弄虛作假。結(jié)果一上崗就病重了,類似此種情況,患者本身也有過錯,應另當別論!所以,打工一族必須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,對雙方均有保護和制約,避免事后鬧糾紛!
基本上沒啥責任,從法律上和實務上都是如此。高血壓當然不屬于職業(yè)病,另外也不屬于工作崗位上突發(fā)疾病等規(guī)定。題主所訴的工作原因?qū)е赂哐獕阂馑紤撌枪ぷ鲏毫Υ髮е赂哐獕喊Y狀,但是類似情況,在法律上無法界定因果關系,不可能認定工傷的。在實務中,有員工工作壓力過大導致精神病的,法院最終也未判定為精神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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